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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苏和涉黑案件终审宣判

更新时间:2007-05-11 16:05:58 点击数:18636

  2007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迄今为止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一起涉黑团伙犯罪案件——苏和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被依法惩处,本所律师作为被告人何长伟、高永刚的辩护人参与了一、二审的庭审。 


  2007年2月5日,苏和涉黑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名被告人被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提起公诉。本所律师王明志、黄福宗、全昌中、张伟建分别作为被告人何长伟和高永刚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二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2007年3月2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被告人苏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赌博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2000元。其他九名被告人于新江、聂子龙、何长伟、孔繁军、任红彪、陈吉平、高永刚、张俊生、恒巴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何长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永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所律师王明志、黄福宗受委托继续担任被告人何长伟二审辩护人。何长伟以“没有获取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效益,不能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等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何长伟没有参加苏和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长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抢劫现场,没有抢劫故意,也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拘留参赌人员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属工作失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等辩护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判刑罚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社会影响大,案情较为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本所律师负责任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了认真地辩护,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律师的职责。